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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8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宋仙桃与丁钦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仙桃,丁钦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8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仙桃,女,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丁钦佩,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仙桃与被执行人丁钦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仙桃以与被执行人丁钦佩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2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丁钦佩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9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耀俊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志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