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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贡某、吴冉与李某、施慧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明,李秀丽,吴冉,贡某,吴杨,施慧芹,李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明,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丽,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冉,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贡某,女,2013年6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吴冉(贡某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杨,女,1997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丽(吴杨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慧芹,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2010年9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施慧芹(李某之母)。上诉人李国明、李秀丽、吴冉、贡某、吴杨因与被上诉人施慧芹、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4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40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国明、李秀丽、吴冉、贡某、吴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石 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崔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