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贡某、吴冉与李某、施慧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明,李秀丽,吴冉,贡某,吴杨,施慧芹,李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明,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丽,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冉,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贡某,女,2013年6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吴冉(贡某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杨,女,1997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丽(吴杨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慧芹,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2010年9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施慧芹(李某之母)。上诉人李国明、李秀丽、吴冉、贡某、吴杨因与被上诉人施慧芹、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4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40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国明、李秀丽、吴冉、贡某、吴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石 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崔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