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志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54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光,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五寨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因吸毒于2012年7月24日被五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7日被五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时间:2016年12月9日。2、地点:在本市迎泽区迎泽南街并东住宿225室内。3、手段:秘密窃取。4、赃款或赃物:金色VIVOx7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50元。5、退赃情况: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在案证据:被告人刘志光的供述及交代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五寨县看守所转押移交手续、被害人薛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冯某、刘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照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刘志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1、定罪:被告人刘志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量刑情节:被告人刘志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3、社区矫正意见:无4、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志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5、执行情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交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辛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