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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建榕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28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榕,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台湾省高雄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榕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建榕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5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浙B×××××小轿车,行驶到本区桥南街南堤东路美乐多对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建榕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另,案发后,被告人陈建榕已赔偿被损车辆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榕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三千元以下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建榕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榕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陈建榕有自首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已赔偿被损车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麦启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