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志风与刘俊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风,刘俊艳,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远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400号原告:刘志风,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颖,女,与原告系母女关系,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刘俊艳,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军,男,与被告刘俊艳系夫妻关系,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第三人: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台吉镇东台吉村。法定代表人:张桂霞,职务:经理。第三人:朝阳远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振兴街86号。法定代表人:包庆贵。以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德玉,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风与被告刘俊艳、第三人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朝阳远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风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刘志风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景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