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伟均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均,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093号原告:何伟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李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何伟均与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何伟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伟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卫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