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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伟均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均,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093号原告:何伟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李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何伟均与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何伟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伟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卫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