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永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县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424号原告:余永军,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泉,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太平西路523、525、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93386889U)负责人:许琳。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县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县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永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军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县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余永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