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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侵与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侵,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民初1782号原告:杨侵,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桦烨,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杨侵诉被告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桦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为止,从2014年11月7日暂计至2016年12月23日为3,322.2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1月7日前还清借款。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3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据。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依约归还借款,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予还款。被告的拒绝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杨侵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借款借据两份;2.收据一份。被告王春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王春出具《借款借据》和《收据》各一份。《借款借据》写明借款3万元,至2014年8月1日还款。《收据》写明向杨侵借款3万元。8月7日,被告王春又再次出具《借款借据》,写明借款3万元,期限3个月,自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11月7日止。原告杨侵称,在2014年7月1日被告王春交付现金3万元,被告王春在借款到期后只支付了一个月利息600元,于8月7日再次书写一张《借款借据》,至今没有还款。本院认为,被告王春没有出庭应诉,本案事实依据原告杨侵提供的证据审理认定。原告杨侵提供的两份《借款借据》和《收据》,形式完整,内容清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能够证明被告王春借款3万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春未按8月7日借据中的承诺在2014年11月7日前还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杨侵要求还款3万元,并支付从11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充分,应当支持。被告王春应当支付,起诉状所列至2016年12月23日的利息3,322.29元,加上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7月25日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的利息765.12元,共4,087.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向原告杨侵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4,087.41元;并从2017年7月2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4元,由被告王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魏斌人民陪审员  潘应发人民陪审员  温桂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彩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