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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7)渝0101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易渝川与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渝川,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O17)渝0101行初72号原告:易渝川,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410924636,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露,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610179441,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MB0U55965F。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云,该局副主任,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祝,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711993206,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渝川要求确认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渝川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易渝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渝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渝川承担。审 判 长  蒋 云人民陪审员  董艾琳人民陪审员  许大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