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刑事速裁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83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姜某某,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即墨市店集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79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查获。经检测,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松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