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灵德与赵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灵德,赵彬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6562号原告:方灵德,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赵彬彬,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方灵德与被告赵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欠款82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间业务往来多年,被告赵彬彬向原告方灵德购买铸铁。2014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1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欠条上注明欠款金额为捌万贰仟壹佰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彬彬应偿付原告方灵德货款821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6.5元,由被告赵彬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