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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苏某与赵某1、赵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赵某1,赵某2,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544号原告:苏某,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方,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1,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赵某2,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某1之父。被告:齐某,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某1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赵某1、赵某2、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1、赵某2、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