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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西宁城北城满钢材经销部与张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北城满钢材经销部,张国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458号原告:西宁城北城满钢材经销部,注册号:630XXXXXXXX080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园3路。经营者:黎建飞(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现住城北区园三路新村小区*号楼。被告:张国云(公民身份号码:×××),男,回族,1976年6月6日出生,无固定工作,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南磨尔园二巷**号。原告西宁城北城满钢材经销部诉被告张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西宁城北城满钢材经销部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宁城北城满钢材经销部撤诉。本案受理费168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西宁城北城满钢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吕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葛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