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西宁城北城满钢材经销部与张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北城满钢材经销部,张国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458号原告:西宁城北城满钢材经销部,注册号:630XXXXXXXX080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园3路。经营者:黎建飞(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现住城北区园三路新村小区*号楼。被告:张国云(公民身份号码:×××),男,回族,1976年6月6日出生,无固定工作,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南磨尔园二巷**号。原告西宁城北城满钢材经销部诉被告张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西宁城北城满钢材经销部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宁城北城满钢材经销部撤诉。本案受理费168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西宁城北城满钢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吕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葛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