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国爱、徐武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爱,徐武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406号申请人:钱国爱,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申请人:徐武升,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钱国爱诉被申请人徐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武生银行存款442878元或查封房屋拆迁房票等财产。2017年8月1日,申请人钱国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国爱提出的被申请人现已无财产可供保全,故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钱国爱撤回财产保全。审 判 员 王梅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代) 周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