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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国爱、徐武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爱,徐武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406号申请人:钱国爱,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申请人:徐武升,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钱国爱诉被申请人徐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武生银行存款442878元或查封房屋拆迁房票等财产。2017年8月1日,申请人钱国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国爱提出的被申请人现已无财产可供保全,故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钱国爱撤回财产保全。审  判  员  王梅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代)  周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