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顾承兵、程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2017)皖0422执713号顾承兵、程东梅:你们与顾广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皖0422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偿还顾广则借款1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629元;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十字街支行户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