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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芜湖松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汤必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松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汤必帮,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松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兴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芳,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必帮,男,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必帮、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8987.64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