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芜湖松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汤必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松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汤必帮,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松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兴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芳,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必帮,男,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必帮、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8987.64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