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陈万萍与南京市江宁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萍,南京市江宁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979号原告陈万萍,女,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曹宇坤,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311号。法定代表人栾修龙,南京市江宁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萍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受理其申请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万萍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吴 霞审 判 员 骆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吉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