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地鑫贪污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05刑申12号申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地鑫:你因犯贪污罪一案,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0)九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有新证据可以证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41726.5元贪污款系应归还于你的41725.85元垫支款,你的贪污事实不成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1996年至1999年期间的贪污事实,有记账凭单、转账支票以及你与同案被告人李光禄的供述、证人曾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你此前就本案多次申诉,分别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查,并分别作出(2001)九刑申字第2号、(2002)渝一中刑监字第26号、(2003)渝高法刑申字第11号通知书,均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此后你在(2008)九法刑申字第4号申诉一案中,将共计41725.85元的“1988年至1997年期间重庆市九龙坡区招生办公室职工福利及开支的单据”作为新证据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再次申诉,该院审查后认为你提出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是自己垫付的这一理由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的申诉理由仍不能成立,遂予以驳回。你本次向本院申诉作为新证据提交的“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八日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申诉人赵地鑫垫支款统计”,仅是你对前述41725.85元单据的汇总、统计,并非新证据,且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你于1996年至1999年期间贪污的事实,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