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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秀如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如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秀如,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3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秀如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秀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秀如在其位于瑞安市湖岭镇××村的家中,二次容留陈某吸食冰毒。2、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秀如在其登记入住的瑞安市陶山镇××宾馆××房间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3、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秀如在其位于瑞安市湖岭镇××村的家中,容留陈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秀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人物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旅馆住宿登记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秀如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秀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秀如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