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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259号申请人: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汉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生,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璇,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28号元辰国际B2栋19层1902室。负责人:谭敏,总经理。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诉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缴纳保险费用的凭证。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谭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