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信,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永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许信醉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经永安市燕某五四路金阳光路段时,被永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许信无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资格。上述事实,被告人许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全国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4.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5.被告人许信的供述和辩解;6.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查获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信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许信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信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