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郭凤明与王传民、刘玉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明,王传民,刘玉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811民初489号原告:郭凤明,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王传民,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被告:刘玉芝,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郭凤明诉被告王传民、刘玉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调解的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0年3月初至2011年12月末,原告郭凤明与被告王传民合伙承建八五九农场的明珠家园工程施工,最后经双方核算,被告王传民欠原告材料费及工程费共计人民币362400.00元,被告刘玉芝与被告王传民系夫妻关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传民给付原告郭凤明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124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300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70000.00元,剩余424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付清。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2元,减半收取4991元,由被告王传民承担,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王传民承担,同尾款一并给付原告郭凤明。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沈红梅人民陪审员 牛洪菊人民陪审员 吴亚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思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