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6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炳宪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炳宪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6517号原告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街10号小板桥街道办事机关管办公楼*幢***房。法定代表人陈文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女,1987年3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蒋先聪,男,1991年9月3日生。被告张炳宪,女,1970年1月10日生。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原告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炳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原告要求撤回对张炳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炳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剩余59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判员 蔡家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谭思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