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与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2266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渝航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778962-0。法定代表人:王充,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湖街道双龙大道318号,注册号500112000119484。法定代表人:谢春。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与被告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田秀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小林、刘运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渝北商会大厦联建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13日签订了《渝北商会大厦联建协议》,根据约定,被告缴纳了首期集资款800万元,但被告还需缴纳后期集资款286.5元。经多次催告,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缴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举示的《渝北商会大厦联建协议》加盖了被告公章,举示的支付凭证持有原件、2016年9月23日的会议记录有被告法定代表人谢春的签字,《渝北商会大厦后期集资方案》2016年9月23日的会议内容,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举示的渝北商会大厦联建项目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二十二次、二十三次会议纪要是原告单方出具,签到人员无法确定是否有被告方负责人员签字,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日,以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为甲方、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了一份《渝北商会大厦联建协议》,主要内容是甲方是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的单位,…甲方与各联建单位分别签订《渝北商会大厦联建协议》,项目拟定址在空港新城同茂大道与春华大道交汇处F32-2、02号地块。第二条联建投资及投资分配原则约定:乙方确认认建渝北商会大厦写字楼最少不低于1000平方米,认建的具体楼层或位置按本协议约定的原则选房所获得的楼层或位置为准……乙方意向认建面积为2000平方米,第一笔应缴款金额是800万元。第三条联建投资款的支付约定: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按本协议约定认建的写字楼面积以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缴纳第一期联建投资款。第五条进入和退出的约定:3.3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第一期联建投资款或若乙方缴纳了第一期联建投资款后单方退出联建或者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按时足额缴纳后期联建款,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就乙方认建和分摊的房屋另行与其他会员单位签订《渝北商会大厦联建协议》,且乙方应按第一期联建投资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甲方就乙方认建和分摊的房屋与其他会员单位签订《渝北商会大厦联建协议》且整个项目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毕之后,甲方在扣除乙方应缴纳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款后返还乙方所缴联建投资款的剩余部分。3.6除本条约定的退出情形外,乙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际或影响到整个联建项目的实施,甲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3年6月7日,重庆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账600万元。2013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转账200万元。原告陈述重庆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账的600万元是受被告委托支付的案涉的首期联建投资款。2016年9月23日召开了商会大厦联建业主座谈会,会议记录载明:集资建议,第一次191万元/层,2016年9月26日前筹齐;第二次119万元/层,2016年12月31日前筹齐;第三次46.77万元/层,2017年4月30日筹齐,对后期集资方案表态,谢春无意见。最后参会人员签字中被告法定代表人谢春签字。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与被告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渝北商会大厦联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渝北商会大厦联建协议》中约定了被告要按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后期联建款,在被告按约定缴纳了第一期联建投资款后,被告法定代表人谢春在2016年9月23日的会议上同意了之后的集资方案,即在2016年9月26日前按认购的面积191万元/层缴纳集资款,但之后被告并未按时缴纳,已经构成了违约。合同约定了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影响到联建项目的实施,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被告逾期未缴纳联建集资款影响联建项目的实施,对于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渝北商会大厦联建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未按时足额缴纳后续联建款,应按第一期联建投资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未依约按时交纳后续联建款,构成违约,按约定应承担80万元的违约金。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8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与被告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日签订的《渝北商会大厦联建协议》;二、被告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违约金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秀荣人民陪审员 唐小林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