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5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小平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石友谊、李筱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小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石友谊,李筱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5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平,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雨婷,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花苑A栋207号。负责人:徐忠义,该信贷中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清华,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钢明,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友谊,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筱薇,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吴小平因与被上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石友谊、李筱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6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小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小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小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6597元,减半收取3298.5元,由吴小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彦审判员 唐亚飞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沁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