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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虎平、王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虎平,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虎平,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王杰,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虎平与被执行人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杰在银行的存款89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