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江国辉、何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国辉,何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江国辉,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何英杰,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国辉与被执行人何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恢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道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