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李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李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883号原告:王辉,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晓龙,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