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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李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李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883号原告:王辉,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晓龙,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