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7民初39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临沂盛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临沂盛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鲁成学,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长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霞,孙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986-3号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祥,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沂盛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成学,经理。被申请人:鲁成学,男,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长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成章,经理。被申请人:刘霞,女,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孙钦涛,男,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盛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鲁成学、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长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霞、孙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鲁成学、刘霞所共有的位于莒南县金都上城A座4-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号:xx号)的房屋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鲁成学、刘霞所共有的位于莒南县金都上城A座4-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号:xx号)的房屋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维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