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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红与被告张春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张春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100号原告张小红,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告张春林,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原告张小红与被告张春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2017年8月2日原告张小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小红负担。审判员  何雅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