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红与被告张春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张春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100号原告张小红,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告张春林,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原告张小红与被告张春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2017年8月2日原告张小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小红负担。审判员 何雅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