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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花绍峰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绍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226号原告:花绍峰,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威海经技区泊于镇白马北村。法定代表人:蒲玉林。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花绍峰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花绍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花绍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绍峰撤回对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佟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