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国平与蔡进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平,蔡进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593号原告:马国平,田,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蔡进聪,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马国平与被告蔡进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马国平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榕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