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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国平与蔡进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平,蔡进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593号原告:马国平,田,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蔡进聪,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马国平与被告蔡进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马国平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榕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