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月转,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马市电影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84号申请执行人:雷月转,女性,1947年1月19日出生,住侯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国,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系雷月转之子。被执行人: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侯马市电影公司。负责人:马耀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雷月转与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马市电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较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月转与被执行人侯马市电影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并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此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