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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7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卢丹申请执行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绵竹市川能塑料管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曾刚、张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丹,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绵竹市川能塑料管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曾刚,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7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丹被执行人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刚。被执行人绵竹市川能塑料管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富凯。被执行人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珍。被执行人曾刚被执行人张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93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0月31日受理卢丹申请执行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绵竹市川能塑料管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曾刚、张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川AXXX**的车辆予以查封并扣押;二、将被执行人绵竹市川能塑料管材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川FXXX**、川FXXX**的车辆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