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红菊与万英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菊,万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徐红菊,女,汉族,无职业,抚松县。被执行人万英龙,男,汉族,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红菊与被执行人万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95,000.00元(缴付申请执行费2,4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92,550.00元)。对尚应给付借款本金78,683.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21执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聂立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