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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分宜县花山矿业有限公司与个旧市荣航工贸有限公司、林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分宜县花山矿业有限公司,个旧市荣航工贸有限公司,林航,叶倩晗,马千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695号原告:分宜县花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府前路。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平,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个旧市荣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法定代表人:叶倩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航,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被告:叶倩晗,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被告:马千红,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原告分宜县花山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个旧市荣航工贸有限公司、林航、叶倩晗、马千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分宜县花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分宜县花山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分宜县花山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852元,减半收取计15426元,由原告分宜县花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冬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