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君与被告江苏通宇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君,江苏通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503号原告:赵君,女,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亮,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通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乌江桥北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季友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良友,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君诉被告江苏通宇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君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声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