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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傅晓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傅晓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877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淘佳、陈霞,系公司员工。被告:傅晓晴,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晓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绿升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绿升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心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