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7执7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克与刘鹏程、周婷、刘永利、顾秀云、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麻城流昶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刘鹏程,周婷,刘永利,顾秀云,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麻城流昶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7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克。被执行人刘鹏程。被执行人周婷。被执行人刘永利。被执行人顾秀云。被执行人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麻城流昶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克与被执行人刘鹏程、周婷、刘永利、顾秀云、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麻城流昶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23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刘鹏程、周婷应在2016年12月25日前分两批偿还原告李克借款本金164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刘永利、顾秀云、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麻城流昶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克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到期部分的300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克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2374号民事调解书(到期申请执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