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2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代建兵申请执行与麻栗坡县联营铁合金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建兵,麻栗坡县联营铁合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28号申请执行人代建兵,男,壮族,砚山县人。被执行人麻栗坡县联营铁合金厂。法定代表人普尧,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建兵与被执行人麻栗坡县联营铁合金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麻栗坡县联营铁合金厂在本院尚有多件执行案件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麻栗镇南油村委会(粮种厂)的所有资产一时之间不便于拍卖变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建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