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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彦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403号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庆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667715717X。法定代表人:赵占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国,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满族,公司经理,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被告:李彦龙,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扈广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炜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