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珠海英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高国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英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高国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369号之一申请人:珠海英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4#装配车间1层。法定代表人:王继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苑,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流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国防,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粤0402民初5369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珠海英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拱北支行,开户人:珠海英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账号:22×××01)、冻结被申请人高国防在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粤0402执字第5679号案件的执行款10000元。现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珠海英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拱北支行,开户人:珠海英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账号:22×××01)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国防在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粤0402执字第5679号案件的执行款1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莫应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