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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3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与杨某3、杨某4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1955年5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执行人:杨某2,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杨某3,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杨某4,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关于申请执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3在中国工商银行13×××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00.9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3在中国工商银行13×××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746.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