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湖北同和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湖北同和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浩,金琪,胡胜凯,李华容,易仁君,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恢1号之一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机构代码:87912106-4。法定代表人张永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同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二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72201424-4。法定代表人胡胜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锦绣北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1555714-7。法定代表人易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孝感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玉泉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1281-9。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易浩,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金琪,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胡胜凯,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被执行人李华容,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易仁君,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李勤,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同和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浩、金琪、胡胜凯、李华容、易仁君、李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后,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孝感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朱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