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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7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邵任晓,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蔡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上海市青浦区某水务管理所水利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质量监督等职务便利,为方某某(另案处理)推荐承接工程,并在管理过程中给予关照。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收受方某某给予的贿赂款等共计人民币46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4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方某某、胡某某、倪某某、朱某某、季某某、沈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青浦区某水务管理所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水利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干部考察表、《关于杨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条,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凭证,上海利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收据、签购单,被告人杨某某与证人方某某、胡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委托合同、项目合同、工程材料购销合同,发票、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花木购销合同、养护委托合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海友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款单,平安银行回单凭证,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人工工资清单,工程施工合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赃、系初犯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6万元予以没收。诫勉语: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爱珍人民陪审员  李霞芳人民陪审员  李玲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