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建、闫法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闫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闫法杰,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闫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7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等等,以上匀无登记信息,且自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及下落以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74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宗民审判员 仝义杰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蒋士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