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平县富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学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富远物业有限公司,赵学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2民初2706号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富。被告赵学义。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学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王惠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学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建平县河畔家园东区业主,所住房屋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原告与河畔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9月1日达成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河畔家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每平米收取0.5元,逾期不交从欠款第三天起每天承担欠款部分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缔结生效后,原告即开始对河畔家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从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被告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04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能支付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48元,及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1,048按日3‰计算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被告赵学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学义系建平县铁南街道铁东社区河畔嘉园09幢04051号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河畔嘉园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14年9月1日、2015年9月1日与原告签订两份内容一致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对河畔嘉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分别为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其中合同约定住宅的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收取。同时合同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及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经营和管理;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等多项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河畔嘉园进行物业管理,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纳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1,04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公示、工资表、河畔嘉园业主委员会成立批复、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物业服务合同2份、房产证明、照片1张在卷佐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院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催缴通知单证明因被告欠物业费原告进行了催缴,但照片中显示的催缴通知单无被告签字确认,本院不能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通过庭审,本院可以认定原告对河畔嘉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而被告作为业主在接受服务、享受服务的同时应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以便于小区物业管理有序地进行。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0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逾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但双方未明确应收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期限,本院不能确认被告就应缴物业服务费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日3‰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学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04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学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雪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