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汪慧宇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慧宇,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095号原告:汪慧宇,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局子街。被告:XX,女,汉族,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慧宇诉被告XX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慧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慧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汪慧宇承担。审判长 崔海兰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