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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汪慧宇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慧宇,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095号原告:汪慧宇,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局子街。被告:XX,女,汉族,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慧宇诉被告XX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慧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慧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汪慧宇承担。审判长  崔海兰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