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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王炳全、李怀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王炳全,李怀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96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负责人:李东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炳全,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李怀荣,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086119N。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炳全、李怀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滁州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炳全、李怀荣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 超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肖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