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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魏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魏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962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审计局楼后。法定代表人:高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魏忠。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武康妮